周昌军、关朝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9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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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9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昌军、关朝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昌军;关朝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昌军,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关朝伦,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昌军与被执行人关朝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83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83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9834元,执行费198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宏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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