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珍、杨金花等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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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439号案件名称
刘桂珍、杨金花等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7101民初1439号 原告:刘桂珍,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梁西路解放南五巷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金花,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海燕,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海霞,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原告:徐志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山水华庭小区11栋1单元802室。法定代表人:陈峻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法定代表人:田振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系该公司法务风控部经理。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与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 720元,减半收取2 360元,因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负担25元,剩余2 335元退还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 审 判 员 叶 新 华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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