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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会福、张世昱等朱春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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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7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房会福、张世昱等朱春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房会福;张世昱;朱春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会福,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张世昱,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朱春华,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房会福与被执行人张世昱、朱春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房会福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2,630.5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世昱、朱春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世昱、朱春华名下无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信息;张世昱名下车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世昱、朱春华名下位于沙湾市×××的房产已查封,因目前处于抵押状态且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宜处置。        三、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房会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案款,申请执行人312,630.5元案款未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锦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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