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前鸿、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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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917号案件名称
陈前鸿、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前鸿;李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917号原告:陈前鸿,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霞,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前鸿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陈前鸿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熊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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