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从丽、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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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5100号案件名称
程从丽、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从丽;田生贵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5100号原告:程从丽,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胜,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生贵,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栩如,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从丽与被告田生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从丽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从丽撤回对被告田生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从丽负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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