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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新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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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1079号
  • 案件名称

    伊新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伊新梅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伊新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被执行人:廖建英,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被执行人:文小兵(廖建英之夫),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被执行人:文书中,(文小兵之父)男,1955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被执行人:许夕芳,女,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伊新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31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12日至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现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在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文小兵名下位于乌苏市繁荣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一套楼房,已冻结,唯一一套房并银行有抵押贷款,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廖建英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文小兵因犯罪在监狱服刑无法执行该欠款)        5、于2021年5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        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室9月11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名下有的财产暂不能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伊新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伊新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25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97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廖建英,文小兵,文书中,许夕芳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维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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