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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方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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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2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方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方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9号王家梁钢材市场主街2层8-13号。        法定代表人:陆新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宇,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5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永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12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拥有的银行账户16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39号香榭丽都8栋506室房产手续,并依法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最终申请人以1890973元向我院申请以物抵债。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要求法院走访。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890973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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