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涵、李帮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7民初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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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7民初1805号案件名称
杨涵、李帮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筠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涵;李帮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7民初1805号原告:杨涵,男,199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笔艳,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系原告的母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帮寿,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209251249G。原告杨涵与被告李帮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涵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涵负担。审判员 陈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里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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