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克甫热合曼、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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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78号案件名称
热克甫热合曼、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热克甫热合曼;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78号申请执行人:热克甫热合曼,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沙雅县。 被执行人: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顺路798号和顺花园一期4-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53173757G。 法定代表人:米娜瓦尔米吉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热克甫热合曼与被执行人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天劳人仲裁字(2019)第5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60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506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热克甫热合曼,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库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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