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代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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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709号案件名称
李锋、代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锋;代建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70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代建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代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1,150元,执行费650元。经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如下:1.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代建华向申请执行人李锋付清案款101,150元;如被执行人代建华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违约任一期案款;1、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2、法院可以控制被执行人代建华财产并可以处置财产,3、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代建华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代建华自身承担,且申请执行人李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全部案款进行执行。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锋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代建华享有101,15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代建华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李锋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梦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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