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娟、张庆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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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664号案件名称
张淑娟、张庆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淑娟;张庆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庆振,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张庆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35143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淑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淑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庆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振已履行3000,剩余案款7000元,申请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张庆振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张庆振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支付剩余案款7000元。2、被执行人张庆振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法院院对被执行人张庆振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张庆振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张庆振自身承担,且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43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对被执行人张庆振享有7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张庆振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娟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达吾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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