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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娟、张庆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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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664号
  • 案件名称

    张淑娟、张庆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淑娟;张庆振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庆振,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张庆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35143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淑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淑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庆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振已履行3000,剩余案款7000元,申请人张淑娟与被执行人张庆振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张庆振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支付剩余案款7000元。2、被执行人张庆振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法院院对被执行人张庆振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张庆振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张庆振自身承担,且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43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张淑娟对被执行人张庆振享有7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张庆振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娟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达吾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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