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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蔡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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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123号
  • 案件名称

    黄小明、蔡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黄小明;蔡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123号原告:黄小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琼,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原告妻子。被告:蔡平,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黄小明与被告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小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和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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