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明、蔡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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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123号案件名称
黄小明、蔡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小明;蔡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123号原告:黄小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琼,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原告妻子。被告:蔡平,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黄小明与被告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小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和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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