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元林、罗会友等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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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5执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元林、罗会友等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文元林;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汉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元林,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罗会友,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汇嘉园南48号楼2单元204室。 申请执行人文元林与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新02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元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向其支付3701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财产情况,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前往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调查,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文元林,谈话中申请执行人文元林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37011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会友、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元林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峰审判员 蒲可可审判员 兰家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吾兰·吾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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