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贵、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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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097号案件名称
张新贵、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新贵;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贵,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世纪大道南路43号(F2时尚购物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新贵与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沙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3民特9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张新贵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88175.19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陶审判员 赵志莲审判员 徐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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