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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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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64号
  • 案件名称

    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4号申请人:赛力克别克胡安希,男,1988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男,1985年1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价值6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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