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64号案件名称
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4号申请人:赛力克别克胡安希,男,1988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男,1985年1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赛力克别克胡安希与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列吾别克木拉提汗价值6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珠海市汉腾农业专业合作社、谭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3民初3678号 下一篇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