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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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255号案件名称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229211156W。 负责人:黄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星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66829082U。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97,053.04元,已执行标的1,831,802.40元,未执行标的4,265,250.64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7,885.00)。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需要正常缴纳电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600,0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保险、税务、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4月13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办公楼一栋及住宅两套。经对查封的两套住宅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231,802.40元价格接受上述两套住宅以抵偿本案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办公楼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峰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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