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英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51号案件名称
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英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英明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51号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韧。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何英明,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英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英明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熊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