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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鸣、王清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2执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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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2执1038号
  • 案件名称

    马鸣、王清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鸣;王清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马鸣,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清波,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马鸣与王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清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00元,未执行到位88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清波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鸣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柏松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右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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