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林、何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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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51号案件名称
王俊林、何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俊林;何军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1号申请人:王俊林,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何军,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王俊林与被申请人何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俊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军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军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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