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凯、邹雅婷等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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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310号案件名称
牛凯、邹雅婷等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牛凯;邹雅婷;国举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310号原告:牛凯,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邹雅婷,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国举征,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牛凯与被告邹雅婷、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牛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凯已被告邹雅婷、国举征向其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牛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凯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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