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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凯、邹雅婷等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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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310号
  • 案件名称

    牛凯、邹雅婷等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牛凯;邹雅婷;国举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310号原告:牛凯,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邹雅婷,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国举征,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牛凯与被告邹雅婷、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牛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凯已被告邹雅婷、国举征向其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牛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凯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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