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景珂、王道绪等周新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8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恢8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景珂、王道绪等周新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景珂;王道绪;周新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景珂,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道绪,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周新科,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担保人:高明刚,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小区23幢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珂与被执行人王道绪、周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20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道绪、周新科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景珂支付254587.8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71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元,对剩余的欠款244587.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周新科、王道绪、高明刚欠申请执行人李景珂244587.80元,被执行人周新科于2021年10于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自2021年11月开始每月25日之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244587.80元为止;二、周新科在奇台县客运站工程项目上的工程款结算时第一时间支付给李景珂100000元;三、若被执行人周新科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李景珂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景珂与被执行人周新科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亚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