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沣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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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35号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沣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沣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035号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天伦乐园小区高层1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杨新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沣,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小沣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3元,减半收取计146.52元,由原告吐鲁番市宏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芦咏芝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书 记 员 兰保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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