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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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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71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德凤;王维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711号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孔德凤,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维海,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凤、王维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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