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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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026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026号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丹东市振兴区纤维南路21-6号。经营者:李慧远。被告: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金泉四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梁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诉被告丹东海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浩博广告设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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