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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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744号案件名称
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744号原告: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LN84N法定代表人:郭龙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6875363Y法定代表人:陈大伟,执行董事。原告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鸿鹄之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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