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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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829号案件名称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武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829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峰,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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