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虎、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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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94号案件名称
谢虎、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谢虎;马波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94号原告:谢虎,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马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虎诉被告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虎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熊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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