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青、黄飞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桂04执复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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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执复66号案件名称
陈冬青、黄飞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冬青;黄飞;张勇强;李业珍;甘秀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执复6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冬青,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岑溪市。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飞,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岑溪市。委托代理人:杨丽凤,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行,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勇强,男,1964年7月24出生,汉族,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李业珍,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甘秀珍,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复议申请人陈冬青、黄飞不服岑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岑溪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桂04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冬青、黄飞异议称,其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2020)桂0481执155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岑溪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驳回其起诉。认为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法院确定的安置费20000元明显过低,无法实现最低标准的安置需求,要求法院确定96000元作为安置费。岑溪法院查明,陈冬青与黄飞是夫妻关系,均是被执行人。该院于2021年3月12日成功拍卖登记在黄飞名下位于岑溪市市委新宿舍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拍卖得款322534.22元。2021年4月21日,该院作出(2020)桂0481执155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该分配方案载明:“截止至2021年3月12日拍卖成交之日,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申请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为932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1485元、执行费13662元,因拍卖所得款无法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此部分债权均只计算本金而不计算基本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首先扣减应支付款项如下:1.扣缴拍卖房屋的税费3225.34元;2.扣缴(2021)桂0481执332号案件执行费5682元;3.扣缴拍卖佣金1290元;4.扣除黄飞、陈冬青安置费20000元;5.扣缴黄飞、陈冬青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及利息共152948.4元;6.扣除(2020)桂0481执1553号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8000元、(2021)桂0481执332号案件诉讼费3485元;7.扣除上述6项款项共194630.74元,剩余款项127903.48元由普通债权人(2020)桂0481执1553号案件执行本金550000元、(2021)桂0481执332号案件执行本金382000元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因被申请人也不同,具体分配如下......异议人收到分配方案后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执行方案异议之诉,该院审理认为不属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是属于对处置案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该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桂0481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冬青、黄飞的起诉。岑溪法院另查明:现登记在黄飞名下有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桂D×××××号。该车暂未能扣押在案。岑溪法院认为,该院拍卖被执行人黄飞名下的房屋所得的价款322534.22元。被执行人黄飞名下还有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黄飞未提供给该院拍卖处置。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扣除拍卖房屋税费、扣缴执行费、扣缴拍卖佣金、扣缴优先偿还抵押贷款后,尚余147903.48元。该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黄飞、陈冬青安置费20000元后,尚余127903.48元按执行标的本金总额932000元的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并无不妥,且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飞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没有配合该院将车辆拍卖处置。因此被执行人陈冬青、黄飞提出异议,要求给予安置费96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请求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岑溪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桂04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陈冬青、黄飞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陈冬青、黄飞复议称,岑溪法院作出的(2021)桂04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拍卖的房屋是被执行人与其抚养的两名未成年人的唯一住房,岑溪法院没有查明相关事实,确定给予20000元安置费,是错误的。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岑溪法院作出的(2019)桂0481执155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确定的安置费20000元明显过低,完全无法实现最低标准的安置需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以八年计算给予96000元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撤销岑溪法院(2021)桂04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要求给予96000元安置费的请求。本院查明,岑溪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就陈冬青、黄飞的异议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张勇强同意在原来给予20000元安置费的基础上增加10000元,按照五年租金计算,在该房屋的拍卖款中扣除30000元,作为安置费给予陈冬青、黄飞。本院查明的本案其他案件事实与岑溪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岑溪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黄飞名下的房屋,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扣除20000元拍卖所得款作为对被执行人居住的安置,数额相对偏低。在异议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款中扣除3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五年租赁房屋的租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平均每月500元的租金,与被执行人租住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相符,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复议申请人陈冬青、黄飞要求给予安置费96000元,与实际不符,其复议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岑溪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在异议听证中同意提高安置租金的意见没有审查和采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岑溪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二、在岑溪市人民法院拍卖黄飞名下位于岑溪市市委新宿舍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所得款中扣除五年租赁房屋的租金人民币30000元给陈冬青、黄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龙 跃审 判 员 莫志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盛良书 记 员 岑应麟附: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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