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荣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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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4368号案件名称
刘云荣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云荣;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4368号原告:刘云荣,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294955M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原告刘云荣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轩鼎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轩鼎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契税40938.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处。2016年12月29日,原告按合同已向被告交纳代交契税40938.54元。由于被告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房本。2021年1月15日,原告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契税办理了房本。现被告知契税已被被告挪用,未用于缴纳原告房屋登记的契税,特此要求被告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弘轩鼎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xxx房屋一处,合同约定购房款2722517元。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委托被告代交契税,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被告。2016年12月29日,原告将契税费40938.54元交给被告。后被告未将原告交纳的契税上交有关部门,原告再次向税务机关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约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预付契税款40938.54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有关部门交纳,应退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刘云荣契税费40938.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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