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顾永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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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02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顾永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顾永林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020号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D3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ND1A。法定代表人:马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永林,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顾永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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