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海、吴传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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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802号案件名称
丁永海、吴传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802号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永海,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传兵,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夏标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永海、吴传兵、夏标伟的存款832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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