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吴中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6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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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6656号案件名称
汤建、吴中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汤建;吴中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6656号原告:汤建,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3日,住邓州市。被告:吴中洋,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与被告吴中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撤回对被告吴中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汤建负担。审判员 沈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梦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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