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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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4055号案件名称
王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4055号原告:王建州,男,1988年4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宛辰,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北侧瀚林华庭7、8号楼负一楼。负责人:代光跃,总经理。原告王建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建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新法官 助理 周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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