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迪、朱维等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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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329号案件名称
刘迪、朱维等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刘迪;朱维;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29号原告:刘迪,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朱维,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4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迪与被告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迪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迪负担。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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