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兆义、董兴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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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963号案件名称
梁兆义、董兴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兆义;董兴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梁兆义,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兴诚,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梁兆义与董兴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兆义与被执行人董兴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17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5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124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广军审 判 员 董广荣审 判 员 朱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超书 记 员 路德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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