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晓光、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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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75号案件名称
焦晓光、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焦晓光;佟德强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晓光,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锦州市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德强,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锦州市黑山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焦晓光因与被上诉人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晓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 帆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芳菲书 记 员 高俊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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