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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光、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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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75号
  • 案件名称

    焦晓光、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焦晓光;佟德强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晓光,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锦州市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德强,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锦州市黑山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焦晓光因与被上诉人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晓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 帆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芳菲书 记 员  高俊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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