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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琳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恢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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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恢4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琳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周琳,女,1973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420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恢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闯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力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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