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启秀,付启明与冉晓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240民初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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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240民初3863号案件名称
冉启秀,付启明与冉晓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冉启秀;付启明;冉晓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3863号 原告:冉启秀,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付启明,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晓鹏,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启秀、付启明与被告冉晓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冉启秀、付启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启秀、付启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秀、付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冉启秀、付启明负担。 审 判 员 梁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喻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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