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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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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560号
  • 案件名称

    刘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560号被执行人:刘捷,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刘捷罚金执行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捷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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