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敏、蓝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5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575号
  • 案件名称

    刘敏、蓝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敏;蓝敏;庞淼欣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蓝敏,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庞淼欣,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敏、蓝敏与被执行人庞淼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敏、蓝敏与被执行人庞淼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57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思明书 记 员 冯博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