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蓝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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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575号案件名称
刘敏、蓝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敏;蓝敏;庞淼欣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蓝敏,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庞淼欣,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敏、蓝敏与被执行人庞淼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敏、蓝敏与被执行人庞淼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57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思明书 记 员 冯博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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