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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华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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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456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华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华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健身广场东片区B1地块综合楼(洸河路与共青团路十字路口汇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EMBJN41。主要负责人:程皓,行长。被执行人:李华真,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阜桥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11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华真抵押的位于阜桥辖区西户房产【产权证号:鲁(2018)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4号】(含储藏室),现已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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