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贺珊鑫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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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81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贺珊鑫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贺珊鑫;孙许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81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珊鑫,女,1984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孙许岳,男,1984年9月1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珊鑫、孙许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谭 鹤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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