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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与傅兴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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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03号
  • 案件名称

    刘静与傅兴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静;傅兴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03号 申请执行人:刘静,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    被执行人:傅兴建,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傅兴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傅兴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在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8日死亡。因本院查封财产系被执行人遗产,需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其继承人是否继承该财产后再决定本案是否进行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死亡,本案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已不必要。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死亡,需有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查封财产的处置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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