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刚、张明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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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8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志刚、张明翠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夏志刚;张明翠;魏华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志刚,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明翠,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魏华林,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夏志刚、张明翠与被执行人魏华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500,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华林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华林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传隆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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