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勤、张国秀等张国玉、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60号
  • 案件名称

    郭勤、张国秀等张国玉、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勤;张国秀;张国玉;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0号申请人:郭勤,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张国秀,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张国玉,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与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勤、张国秀、张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