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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22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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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民初881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522民初881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冬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军,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依仁村村民,住该村十字路的三巷2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公司”)与被告李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冬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和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军偿还本金8459.38元,利息800.3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945.0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李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李军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网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浙江网商银行如约发放贷款,李军领取贷款后,从2019年11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后浙江网商银行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中和农信公司。中和农信公司受让债权后多次向李军催收,李军拒不还款。截止2021年1月25日,李军尚欠本金8459.83元,利息800.3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945.1元还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中和农信公司的诉请。李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李军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和农信公司提交的《小额贷款申请表》1份、《咨询服务协议》1份、《贷款合同》1份、《放款凭证》1份、《贷款款流水》1份、《权益转让证明书》1份。证明目的:李军向浙江网商银行申请借款10000元,已打入李军账户;借款后,李军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其余未还;后浙江网商银行将债权8780.24转让给了中和农信公司。经审核,上述证据为原件,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李军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1日,李军向中和农信公司提交《小额贷款申请表》1份,申请贷款10000元用于水泥硬化宅院。2019年8月22日,李军与中和农信公司在达成咨询服务协议,李军向中和农信公司申请融资咨询服务,并授权中和农信公司作为推荐人向第三方贷款机构进行推荐。当日,中和农信公司推荐浙江网商银行给李军贷款10000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收款账户为6230522110016948674,户名李军),并约定:贷款金额“10000元”,贷款期限为“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日费率“0.055000%(即年利率19.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20日”。贷款发放后,李军按约定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从2019年11月20日起,李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9年12月25日,浙江网商银行将上述贷款合同债权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了中和农信公司。2021年2月23日,浙江网商银行出具《权益转让证明书》1份,内容为:“兹证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李军(身份证号620522197305290014)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201908221112601003000000101044242922LC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000元。从2019年12月25日起,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贷款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日起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使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贷款合同》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款合计8780.24元。同时我司授权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借款人送达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为此,中和农信公司起诉来院。另查明,截止2019年12月25日债权转让之日,李军尚欠浙江网商银行借款本金8459.83元、正常利息18.92元、逾期利息270.93元、逾期本金罚息25.87元、逾期利息罚息4.69元,本息合计8780.24元。本院认为,李军向浙江网商银行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军与浙江网商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自2019年11月20日起,李军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截止2019年12月25日,李军尚欠浙江网商银行借款本息8780.24元。从该日起,浙江网商银行与中和农信公司达成协议,将该笔债权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款合计8780.24元)转让给中和农信公司,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中和农信公司除其陈述外,虽未举证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李军;但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向李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对李军已发生效力。故对于中和农信公司要求李军归还借款本金8459.83元、正常利息18.92元、逾期利息270.93元、逾期本金罚息25.87元、逾期利息罚息4.69元,计8780.2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中和农信公司要求李军支付2019年12月25日之后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从本案证据来看,浙江网商银行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虽记载“即日起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使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贷款合同》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又明确表示“转让款合计8780.24元”。故对于中和农信公司要求李军支付2019年12月25日之后利息、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计8780.24元;三、驳回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李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平安审 判 员  吴明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王 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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