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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辛友、胡庆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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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433号
  • 案件名称

    张辛友、胡庆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辛友;胡庆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张辛友,男,汉族,1955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胡庆祥,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辛友与被执行人胡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727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庆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庆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庆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庆祥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9月10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28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10日,因被执行人胡庆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日,本院委托到被执行人胡庆祥所在地商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3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辛友,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庆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辛友,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胜 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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