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480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48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人代表:孙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姬秦安、姬鸿莉、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陕0102执保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感恩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姬秦安、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7559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4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债务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2021)陕01民终4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75590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