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迎庆、赵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34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3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迎庆、赵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贺迎庆;赵明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迎庆,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赵明杰,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迎庆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明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杰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开滦支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小集支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明杰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杰送达了传票,但被执行人赵明杰经本院传唤未前来。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赵明杰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赵明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赵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437.9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3437.9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