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艳辉与徐惠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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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183号案件名称
蔡艳辉与徐惠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艳辉;徐惠明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83号原告:蔡艳辉,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徐惠明,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蔡艳辉与被告徐惠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蔡艳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艳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昕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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